本网镇江讯:424下午,镇江中院民一庭审判人员在句容法院第三法庭对刘某等19名职工与镇江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调解,句容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分管院长自始至终参与了上述纠纷的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对经济补偿金等款项进行了发放。

刘某等19名职工均已在位于句容的镇江某制衣有限公司工作多年。2008年因该公司未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且未能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上述多名职工书面通知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经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镇江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职工经济补偿金,并分别为部分人员支付加班工资或补缴社会保险费。刘某等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句容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镇江某有限公司支付刘寅寅等19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支付加班工资等诉请不支持。19名职工对此判决不服,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句容法院对该起群体纠纷高度重视,分管院长一直关注处理过程,并组织开展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上诉至镇江中院后,中院民一庭的审判人员也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将14万余元的补偿款项进行了当场发放,得到了19名职工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