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已被罚款,可否追认行为合法?
作者:陈凯 发布时间:2009-04-28 浏览次数:911
本网南通讯:违法建筑虽然已经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罚款,但能否就此确认当事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合法的权利呢?近日,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汪某排除对原告百兴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妨碍,即由被告拆除侵占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2005年3月,原告取得了座落于启东市吕四港镇纯阳新村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证载明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被告系城镇居民且居住于与原告土地相邻的小区。某日,被告未经批准,在其不享有权利的土地上擅自修建了车库。事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吕四港镇中队以未经批准建房为罚没事由,对被告罚款500元。因被告修建的车库部分占用了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而被告辩称有关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理是对其违章建房行为合法性的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建房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审批手续。被告系城镇居民,其未经批准在不享有权利的土地上建造车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因占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而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故被告的行为依法应予排除。被告未能就其车库的合法性提供必要的证明。有关行政部门针对被告建房行为进行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两被告建房行为合法性的追认,更不能据此认为两被告对车库享有合法的权利,故被告提出的其建房行为已受行政机关罚款处理因而所建车库合法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