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4月23日,海门法院对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法的陆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的决定,丧失自由身的陆某当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08年5月13日,参与打架闹事的陆某由于犯罪后陆某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被海门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从轻发落,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陆某回归社会后,理应好好改造自己,遵章守纪,珍惜缓刑机会。但其经受不起毒品的诱惑,在缓刑考验期间,伙同他人在某宾馆内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公安机关检测,陆某的尿样呈阳性。4月2日,海门市公安局对陆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吸毒,其行为已违反了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据此,法院决定撤销对陆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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