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结了一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因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融资租赁买车是贷款的一种形式?

张三最近手头有点紧,借朋友王五的钱也到期了,非常着急。在他一筹莫展的时候,王五找到他,很神秘地说:“老兄,你欠我的钱还不上,我也着急用钱,我最近听说和一家公司签个合同就可以贷款出来,要不你签个合同,贷点钱出来,先把我的钱还我。”张三觉得这个办法好,就和王五来到了一家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很热情,拿出一堆合同让张三签,张三拿着一沓合同,咨询融资租赁是啥意思,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融资租赁就是贷款的一种形式。签完合同,公司工作人员还让张三在一辆福特汽车前拍了张照片,之后告知张三回家等着就行了。

没见到车也没见到钱反而成了被告

2018年6月,原告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三一次性支付租金125315.52元,并承担违约金31328.88元。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在庭审中,张三才知道了真相。原来2017年12月,A公司让张三签字的合同分别是《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依照该融资合同约定,原告依据被告对和供货人的选定并租赁给被告使用为唯一目的,出资人民币109000元用于购买福特牌小型轿车,该合同对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被告应支付的总金额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而另外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为其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

2018年10月开庭时,据张三回忆,大约半年前王五曾经找到他,给了他两万块钱,说是还完张三欠他钱之后余下的钱,而从四五个月前,张三就收到A公司要求还款的信息。“我没见到钱,那就不该还款,之前的还款记录是直接从我银行卡余额里面扣除的。”

涉嫌经济犯罪,起诉被驳回

2017年12月28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张三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出租人为原告,承租人为被告,融资车辆主要信息为长安福特,代理商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抵押人为被告,抵押权人为原告,融资金额为109000元,留购金为1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融资金额已于2017年12月29日汇入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6日,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涉案车辆的车架号与发动机号查无信息,涉案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与车管所机动车信息网不符。庭审时,原告A公司表示其并不知道涉案的登记证书系虚假的,涉案登记证书是其公司下设徐州办事处工作人员提交的。如果提交的登记证书是虚假的,也一定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审理查明,鼓楼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根据证据显示,双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涉案车辆信息及登记证书均为虚假信息,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故而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是有一部分款项由出租人预付给出卖人,但该款项并不是贷款,承租人需要以租金的方式支付给出租人。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类似案件还有当事人轻信“零元购车”,不仅没有见到车,还要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在签订合同前切莫想当然、贪便宜,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性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