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或是死亡

   金融危机以来,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在这类案件中,债权人想“要回钱”,企业想“活命”,职工想“保住工作”,各方利益交织,案件的审理关系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正确适用破产重整制度,通过司法引导和干预,促使债务人企业与利害关系人合作,积极拯救濒临破产而有复苏希望的企业。

   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无锡一家知名的台资企业,2006年销售额曾达到13亿人民币,60%以上产品外销。就在企业打算进一步扩张之际,20075月,国家降低了出口退税优惠,主要原材料钢材的价格由每吨3000元涨到每吨4200元。同时,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的资金链也出现问题。50多个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让企业破产还债。多名职工代表也通过信访等形式,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

   这个案件反映了金融危机下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上升的现象。江苏省高院的统计数字显示,2008年,该省法院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1080件,其中上半年新收破产案件142件,下半年则增至178件。民二庭庭长汤小夫分析认为,该省企业的破产现状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有着密切的关联。2008年,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国际市场需求衰退、出口退税率降低、人民币汇率波动、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提高等多方面不利因素叠加效应的影响,企业赢利空间被压缩,亏损面逐步扩大。江苏省部分企业,特别是传统劳动密集型、资源能耗密集型中小型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困境,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面临破产。

   当一起企业破产案件进入法院后,摆在法官面前的有两条路:要么依法宣告企业破产还债,正式进入破产程序;要么采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积极对企业实施法律拯救。走哪条道路,对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个生存还是死亡的问题。 

绝处求生的途径

陷入危机的企业如何想?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卢宗贤表示:“我们碰到这样的情况也非常无奈,但是希望有机会重新再来。”企业职工们呢?他们既想拿到拖欠的工资,也盼望企业走出困境,保住自己养家糊口的工作。

但是企业绝处求生的道路在哪里?在法律上,企业要避免破产清算的命运,必须进行破产重整。专家介绍,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其目的是实现债务人企业、债权人、股东、职工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和最大化。

  虽然法律上有了依据,但是司法实践的难度很大。专家表示,重整过程复杂而充满风险,首先一个面临绝境的企业要走出困境本身是一件难事,即使在重整制度较为发达的英国,按法律规定寻求破产重整的公司中,也只有不到20%的成功率。其次,对司法机关来说,破产重整较之破产清算直接宣告企业死亡,更加耗时费力。

   在长椿案中,法官首先积极开展企业重整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无锡中院召开了债权人听证会,充分听取债权人对长椿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听证会,法院了解到,长椿公司面临的困难主要来自资金层面,其产品仍然有着较好的市场前景,企业的领导层也多次向法院和债权人表示了希望通过重整获得生机的迫切愿望,同时一些较有实力的机构有意对长椿公司进行投资。审理此案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蒋馨叶说:“考虑到长椿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长椿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可行性,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为了严防长椿公司资产流失,立案后,法院立即指定长椿公司管理人,要求管理人对长椿公司的债权债务账册、文书、资料等进行审查,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予以审查、核对,并确定了资产的审计和评估机构。同时,考虑到长椿公司对自己的经营运作比管理人更专业,按照长椿公司的申请,法院决定由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制作重整计划是重整过程的一项关键工作,为了确保长椿公司的重整计划能够落到实处、切实可行,法院专门就长椿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征询债权人、市台办、市银监局、金融办、锡山区委区政府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要求长椿公司将相关单位的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融入到重整计划中,使计划更务实、更具体。

  在法院的精心组织下,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74名普通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职工债权人代表,分成三组对企业重整方案进行了议论。结果,赞成重整方案的债权人超过各组债权人的1/2;表示赞成的债权额,也超过各组债权额的2/3,企业重整方案得以顺利通过。此后,长椿公司顺利复工,100多名职工像过年似的放起鞭炮,庆祝公司重获生机。一名员工说:“我们的企业正式复工了,对于员工来讲是个好事,假如企业要破产的话,我们就没有工作了。”

 “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债务人只要有一线生机,法院都要尽可能帮他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蒋馨叶说。

破产重整的价值取向

   “拯救有再生希望的困难企业,稳定经济社会秩序,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更是当前全市法院促进增长、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说。

  褚红军表示,我国破产法引入企业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拯救企业,而且是积极的拯救,决不是消极的防止和避免,特别是对经济有影响的企业,防止造成职工大量失业和资源的浪费。对债权人来说,由于债务人的复生,他可能得到更多的偿还。如果有希望复生,企业有能力改变濒临破产状况,却由于得不到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及时支持和帮助而倒闭,最直接的后果,除了生产力的浪费和工人失业,更重要的是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倒闭,对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在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拯救企业更注重谋求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而决不是仅应某个企业的需要。这充分说明,重整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起着积极的政策意义。

在无锡中院审理的另一起破产重整案中,创建于1998年的德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1670万元,在册职工400多人。近几年来,印染行业出口下降现象普遍,而德发公司75%的产品出口欧美,企业经济效益逐年下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锡中院正式立案受理了德发公司破产案。

 法院考虑到德发公司系多年经营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拥有较多成熟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进入无锡市的“退城进园”计划,实施搬迁后,可获得土地补偿款。因此企业具有破产原因,但还具有再生的希望,于是决定重整企业。按照重整计划,只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市政府要求将土地补偿款剩余款如期到账,企业有能力对享有担保权的债权100%偿还,对所欠税费100%清偿,普通债权按50.08%比例偿还。

  褚红军表示,德发重整案的成功充分显示出重整相对破产的优越性。依照破产法规定,破产所有费用首先偿还享有抵押担保权的债权后,剩余的费用偿还职工权益和安排分流安置。其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救助,欠国家税费及普通债权均分配为零。过去,破产企业债权人多为国有企业,债权得不到偿还的损失可由政府大包大揽。但是,德发重整案的债权人有111家私营企业,债权额在100500万元以上的有10多家,一旦德发宣告破产,这些企业也会因受其影响面临破产局面,产生的连锁负面社会和经济影响十分严重。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无锡中院裁定德发公司破产重整,并及时发放原企业拖欠的职工生活费,确保企业在重整期内的生活保障。在债权人会议上,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时,债权人也纷纷表达了对德发公司的理解和对债权清偿比例的接受。按照重整规划,德发公司分三步逐步还清所有债务,2009121,最后一批偿债资金全部发放给剩余债权人。

   保障民生,保障职工利益,也是重整的另一个重要宗旨。无锡中院在该院的破产重整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重整计划草案应当体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重整计划草案中包含裁员方案的,裁员方案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幅度过大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本报记者赵 刚)

 

    2009-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