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是法院受理的一种常见案件类型,然而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最近受理的这起离婚案件却颇为值得寻味。

 

原告郑俪(化名)到法院起诉要求将她与被告周海波(化名)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周欣的抚养权判给自己。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因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郑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然而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周海波当庭出示其与郑俪领取的结婚证,而郑俪起诉却称二人是同居关系,双方的陈述自相矛盾,这是为何?

 

原来家住内陆某省的郑俪来东部沿海地区打工,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本地人周海波。年轻人的感情温度计总是升的很块,二人不久便领取了结婚证。两人未曾想到的是,因脾习不投,婚后生活充满口角与龃龉。几年的种种不如意,郑俪最终离家出走。在外的郑俪结识了来自西北老家的胡一凡(化名),语言、习惯及性格的相投使得两人不久便成为了好朋友,个性执着的郑俪认为找到属于自己的归属,不久二人同居生活并办理了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同居期间,郑俪回了一次周海波的家,就在这段时间内,郑俪生一女孩,取名周欣,交由周海波父母抚养。两年后,因周海波不同意将女儿周欣交由郑俪抚养,郑俪只能诉至法院。

 

此案中郑俪与周海波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尤其当婚姻缺乏感情基石或遭遇家庭暴力、婚外情。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却是犯罪行为——涉嫌构成重婚罪。郑俪隐瞒结婚事实是因其意识到自己可能已触犯刑法,又想在离婚时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无奈之下只得自称双方是同居关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构成重婚,明知他人已登记结婚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与之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同样也构成重婚。在与周海波的婚姻依法存续期间,郑俪与胡一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重婚。胡一凡若明知郑俪已婚的事实而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涉嫌重婚。

 

法官提示,珠联璧合对于两情相悦的年轻人来讲是理所当然的事,自古以来,道德与良法也是这么影响和评价社会的。但追求自由、幸福的婚姻不能以他人婚姻利益作代价,更不可无视道德和法律。郑俪与胡一凡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了事实重婚,郑俪最终也明白了自己行为的性质。虽然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且在法律上与其获得抚养权之间无必然冲突,但重婚毕竟涉嫌刑事犯罪,对急切想获得女儿抚养权的她而言不啻当头一棒。

 

郑俪的遭遇,或是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或是她认为遇到了 “真命天子”的缘故,只是个个案。但不可否认的是,伴随日益发展的物质条件和多元社会理念的杂糅,当今的离婚率和重婚率已今非昔比,婚姻这座围城已不再坚不可破,城内与城外的人亦不再安分守己,希望这只是社会发展过程的阵痛。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重婚犯罪不仅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更是对社会基本组成的一种侵蚀。某些重婚行为不仅对子女成长造成很大影响,更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和谐。如今,个性不断解放,如何提升道德水准和法律素养,降低在经济浪潮裹挟之下日益提高的重婚率,保护“一夫一妻制”应当成为我们深度探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