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湖县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因签订买卖合同后房价上涨,卖房人后悔不肯交房而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3月初,原告张某和被告吴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122?的商品房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合同签订时张某交付15万元,吴某于2010420前交付房屋,房产证过户时原告张某付清余款20万元。合同签订时张某将10万元交付给吴某。

 

20104月中旬,吴某找到张某,称自己买的房屋因装潢问题延迟1个月交付,请张某同意将现有房屋交付时间也延后30天。张某考虑到吴某的实际困难,爽快地答应了。但此后,吴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张某多方打听才得知,在自己与吴某签订合同后不久,有人找上吴某,愿意出价40万购买该套房屋,吴某便后悔与自己签订合同时出价偏低,想将房屋卖与他人。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找到被告做调解工作,但被告要求原告再多付2万元才同意交房;原告则认为合同有效,被告理应履行合同,并表示不愿再多付房款。此时承办法官及时调整调解思路,认真向被告进行详细地法律释明,指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放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几经努力,被告吴某最终同意于201011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张某,张某于同日将余款一次性付给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