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借款人骗取借条后,将借条撕毁,并以没有借条为由拒不承认借款事实。日前,响水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归还李某借款5万元。

20082月,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当年7月底归还,并出具借条。同年7月,张某以还款为由,将李某约至家中,拿到借条后,张某不顾李某阻拦,将借条撕碎并扔进马桶。后李某再次催款,张某以李某无证据为由拒不承认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将证明事实的证据毁灭,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其行为违反了诚实原则及真实义务。因此,推定原告主张成立,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