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结婚向准岳丈支付近三万元准备建房,后分手要求返还获支持。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人民币29700元。

2005年底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的女儿在宁夏自治区银川市打工认识,经自由恋爱后同居,并在原告老家甘肃省秦安县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书,第二年生育一子。20085月被告电告女儿家中有重要事情,要求其回家一趟,于是原告便协同女友及孩子回到被告家中。此时被告提出如原告想和女友结婚继续共同生活,则必须筹集10万元建房在睢宁当地定居。原告李某遂多方筹集资金,将29700元交给被告后,再也没有能力继续筹钱,在被告的干预下,原告和被告的女儿分手。于是原告李某遂提出将儿子带走,并要求刘某返还29700元,被告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争执,后经公安机关协调处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297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要求原告买房定居才能与女儿共同生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也违背了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被告收受原告29700元,无合法依据,应当返还,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