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溺水身亡 家属状告酒友
作者:许金兰 袁鹏 发布时间:2012-03-06 浏览次数:332
朋友之间为了巩固友谊,联络感情,经常出来聚餐喝酒乃常有之事,可不能因此不顾及他人生命安全。3月5日,江苏省丰县法院华山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喝酒致人死亡案件,受害人张晨醉酒后掉入水沟里溺水身亡,而其家人则将共同喝酒的其余11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5万元。
2012年2月的一天,趁着过年,陈刚等几个把兄弟约张晨小聚。由于平常都在外打工难得一见,因此众人都放开了量去喝,很快就都喝得面红耳赤。由于张晨在把兄弟中排行老大,所以也受到了弟兄们的格外“照顾”,纷纷给其敬酒。而张晨也因为心情舒畅则是来者不拒,很快就晕晕乎乎的不分东南西北了。酒过三巡、菜过五味,眼看着时间也不早了,众人也就意犹未尽的散场各自回家了。而张晨拒绝了别人相送的好意后,独自摇摇晃晃的回家了,经过一个水沟时,张晨脚下不稳脸朝下滑进了水沟,再也没有力气起来,意外就这样发生了。而张晨的家人则在伤心之余,将张晨的意外身亡归罪于一同喝酒的把兄弟,遂将陈刚等11人告上法庭。
审理中,张晨家人认为受害人被陈刚等11人邀请去喝酒,期间不顾受害人身体健康,劝其喝下大量白酒,受害人喝醉后,放任其独自回家,致其溺水死亡,陈刚等人未尽到照顾、注意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陈刚等人则认为,大家是出于好意才邀请受害人喝酒,没有过错,况且大家并未让受害人多喝,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大家一起喝酒,其他人都没事,只有受害人出事,说明是受害人自己不注意不小心所致,被告们都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法官认为,虽然被害人不是因为喝酒而导致的直接死亡,但被害人的死亡与其喝酒仍存在关联性,喝酒虽不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但喝酒是导致其死亡的一个条件一个诱因,因此本案中受害人自身与各被告都有责任。法官考虑到原被告都属同一个村,为大家今后的和谐相处,法官邀请村主任共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1被告同意共同给付原告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