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420,沭阳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李小三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王刚医疗费等共计6053元。

20092318时许,王刚在本县沭城镇一娱乐场所门前与被告人李小三相遇,因王刚向被告人李小三索要债务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小三持刀砍伤王刚头部、右上臂,经法医鉴定,王刚的头部构成轻微伤,右上臂构成轻伤。受伤后王刚在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支付医疗费4468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李小三于200937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43指控被告人李小三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刚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小三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5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流氓罪曾被法院数次刑事处罚,2004814被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在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所涉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