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谢某,男,江苏溧阳人,案发前系南通开发区某公司重型齿轮箱厂工人,暂住该厂集体宿舍。20089月间,其利用工厂二班制的作息制度,在自己休息,别人上班时间,先后多次到该厂10多间宿舍,采用撬门锁、抽屉锁等方法实施盗窃,共窃得3425元。在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该宿舍楼内的监控录像资料,锁定谢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讯问,谢某分次如实供述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在家属的帮助下,将赃款退还给各被害人,预缴了罚金6800元。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谢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在案发后及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退出赃款,预缴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2009330,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