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给女友买车 分手时上法院索款
作者:陈教智 李友宗 发布时间:2009-04-22 浏览次数:890
本网无锡讯:热恋时给女友买车以博得好感,分手时却将女友告上法庭要求索回购车款。近日,江阴法院受理了这起因恋爱分手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该案以原告撤诉而告终。
2008年3月,王勇与刘芳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一见钟情,很快谈起了恋爱。2008年5月,王勇见女友每天乘公交车上班很幸苦,并且经常迟到,便支付了23万余元购车款及购车手续费为女友购买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刘芳的名下。2008年年底,双方关系破裂,分手时,王勇要求刘芳返还购车款,刘芳则认为车子是王勇买来赠与自己的,不同意还款,并且王勇给的是车辆,而不是钱,即便偿还,也应是车辆而非车款。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2009年2月,王勇将刘芳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登记户主为刘芳,刘芳即为车辆所有人,因此不存在王勇以自己名义买车后赠送车辆的问题。刘芳购车时,王勇系用银行卡付款,所以,王勇交付的购车款并未经刘芳之手,王勇刷卡交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刘芳的代理行为。刘芳没有证据说明王勇对此代交的购车款属于赠与,按照公众的理解应系借款。因此,在本案中,刘芳属于不当得利,而她提出即使偿还,给付的标的物应是车辆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刘芳表示愿意偿还王勇20万元,王勇表示接受,最终向法院提出了撤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