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意外被撞 保险公司却不愿赔
作者:作雪 发布时间:2009-04-22 浏览次数:837
本网常州讯:一辆小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内,因一次意外被撞伤,造成损失,在与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让其找“肇事者”赔偿,推三阻四。日前,武进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杨某支付保险赔偿款8000余元。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原告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告按约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保险车辆因事故造成的修理费、施救费和评估费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所主张的其他损失,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为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中原告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也未能提供正式票据证实该部分损失,因此,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我国保险法并未规定被保险人须先向造成该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条款中也未有此约定,因此,不论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是否因第三者的损害造成,被保险人均可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提出原告应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保险条款中虽然写明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损失中所包含的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并且,原告为被保险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并不包括被保险车辆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原告也未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因此,被告要求扣除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