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法院分析农村“80后”离婚案件成因及对策
作者:马静 发布时间:2011-03-04 浏览次数:581
盐城亭湖法院四个基层法庭2009年共受理离婚案件484件,其中“80后”的离婚纠纷占比约31%;2010年受理离婚案件536件,其中“80后”的离婚纠纷占比约33%。“80后”离婚案件数量和所占比率的持续攀升,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农村“80后”离婚案件呈现的特点
1、当事人“闪婚”和“闪离”现象突出。“80后”的当事人恋爱时间较短,多数在半年以内,以此相对应,婚龄也有较短的特点。以笔者所在的法庭为例,双方当事人婚龄3年以下的居多,有一例婚龄甚至只有1个月。
2、女性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逐渐增多。2010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约七成是女方提起诉讼的,并且女方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中子女随被告生活的居多。
3、家庭暴力、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重要诱因。2010年离婚案件中45%与婚外情有关,10%与家庭暴力有关。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胁迫或者威胁、辱骂另一方当事人的已经稀松平常,甚至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后互相殴打,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4、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较往年有所上升。但从判决结果看,由于当事人举证能力有待加强,提供证据不充分,法院支持的比较少。
二、成因分析
1、夫妻之间缺乏婚前感情基础。由于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双方当事人在未完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甚至未培养起足够的感情时就匆匆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不久,双方的缺点就逐步显现出来,而相互之间又不能适应和包容对方,由此导致矛盾逐步升级,直至对簿公堂。
2、“80后”当事人的个性化导致婚姻较为脆弱。由于“80后”多是家中独生子女,在溺爱中长大,个性较强,对配偶缺乏必要的关心、尊重和宽容。当他们在婚姻中遇到摩擦时,不是沟通和宽容去解决问题,而是互相争吵,而溺爱子女的双方父母加入其中,则导致夫妻之间的矛盾发展成两个家庭的矛盾,小事变大事。离婚当事人带着家中许多亲戚,开庭中,互相责骂,开庭后,互相殴打,最后必须出动法警或“
3、过度追求以物质享受为基础的“实惠婚姻”导致离婚。在农村,随着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彩礼款数额攀升迅速,男方家庭为结婚除需建造新房,添置家具,购置电器外,还需给付女方数额不低的彩礼款,相当数量的男方家庭因此负债,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家庭常会将部分债务让其承担,新婚家庭因此负债,夫妻双方亦因此产生矛盾。在笔者所在的法庭中,由于男方婚前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婚后女方要求离婚的不在少数。
4、环境的因素导致离婚。由于不少农村“80后”不愿在家务农,外出打工较多,夫妻长期分居,或者受外面花花世界的影响,双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了偏离,导致双方婚姻出现裂痕。今年以来,笔者所在的法庭中,因一方长期在外打工,第三者插足,最后导致离婚的案件就有20余例。
三、提出对策
1、加强道德法治教育,弘扬婚姻家庭新风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媒体、宣传栏、送法下乡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新风尚和法律法规,让“80后”认识到婚姻的严肃性、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家庭责任感,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妥善处理婚姻关系,避免“闪婚”和“闪离”
2、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其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进一步明确并强化其职责,对农村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3、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要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认真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4、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人民法院在审理因“第三者插足”等原因导致的离婚案件时,应积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提醒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对于因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过错方加以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