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法院创新调解方法 积极稳妥化解商事纠纷
作者: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4-22 浏览次数:355
本网南京讯:近年来,南京雨花法院在商事审判中积极开拓创新,不断优化调解方法,妥善处理了一批商事纠纷。近日,雨花法院结合具体案例对商事调解方法进行了归纳总结。
一是邀请公司大股东参加调解。在处理商事纠纷时,严格根据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处分权限组织调解,防止调解中的无权处分或瑕疵处分。某建筑设计公司与某综合开发公司委托设计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在开庭调解均明确表示,案件所涉实体变更、放弃部分,需召开股东会决定。于是承办人邀请双方持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到庭参加调解,使案件得以迅速解决。
二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调解。某科技公司诉某大学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是国内纤维行业龙头企业,公司研发人员是国家工程院院士,行业标准主要由原告方制定,而被告申请的质量鉴定没有得到任何权威部门认证,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争执不休。承办法官专程邀请该行业另一国家工程院院士参与案件调解,在两位专家协商的基础上,原被告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三是邀请兄弟法院配合调解。商事案件在外诉讼保全后,承办法官往往会就地组织调解,考虑到地区差异及地方保护主义因素,邀请当地法院配合调解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南京某齿轮公司诉广西百色某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的法律顾问曾是百色法院工作人员,其妻仍在法院任职。承办法官知情后当即请求当地法院协助参与调解,使案件顺利得以调解,被告当即支付款项60余万元。
四是邀请党政部门协助调解。邀请政府和纪检部门参与调解,对涉及改制企业以及国有、民营分股公司的案件效果显著。该院审理的南京某混凝土公司股东权纠纷系列案(共60件),因民营股份与国有股份各占50%,双方在经营问题上相持不下,导致这个曾经年纳税二千万的公司陷入停产状态。为此,该院一方面邀请纪检部门到该公司查清帐目,另一方面邀请政府出面协调,购买民营股份。通过一系列措施,案件得以圆满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