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陵法院试行行政诉讼圆桌审理方式
作者:顾斌 发布时间:2012-03-06 浏览次数:320
不设法台,不敲法槌,法官们脱去法袍,与原被告当事人围桌而坐;没有唇枪舌剑、激烈交锋,举证、答辩就像在“拉家常”、开“谈心会”----今后,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的“民告官”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越来越多地看到这种审理案件的模式。
“这种圆桌审理方式从去年开始我院就在个别案件中试点,效果不错,今年开始将成为我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主流”,广陵法院朱愈明院长说,“老百姓通常把行政诉讼案称为“民告官”,由于种种因素,原告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打官司时对政府机关的抵触情绪较大,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又常觉得坐在被告席上有损权威和面子,内心易产生隔阂,再加上传统法庭内对抗式的席位设置以及肃穆的氛围,原被告在法庭内很难做到坦诚地交流、交心,这样,就不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我们推行圆桌审理方式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质性地化解民众与政府机关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让群众的心与政府贴得更近。为此,我院已在试点、调研的基础,专门发文,以制度的形式在扬州率先确立了行政诉讼圆桌审理方式。”
据了解,广陵法院率先推行的行政诉讼圆桌审理机制,从形式上看,是对传统法庭的布局进行改变,将过去的“棱角割据对抗式”,改为“圆缓相近交流式”;从实质上讲,其实是展示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审判风格,其背后蕴含着审判理念的转变和创新,即,将“司法为民”、“以当事人为本”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到具体的审判活动当中,使法庭成为实质性化解“官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平台。在《广陵区法院行政诉讼圆桌审理试行办法》中,具体的创新措施在多处得到体现,如,该办法规定:除法定的庭审各阶段外,圆桌审理方式新增设“当庭协调”阶段;圆桌审理方式应与本省本市大力推行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机结合;圆桌审理方式应积极向庭前与庭后两个方向延伸;某些虽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但能代表群众呼声或者涉及公益的问题等,法庭亦应予以认真听取,并采取适当方式积极协调、回应,等等。《广陵区法院行政诉讼圆桌审理试行办法》还对适用该办法的原则、审理协调规程、例外规定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我们要通过圆桌审理这种方式,拉近法官与群众距离,尽可能缓和、消除行政相对人与政府机关之间的隔阂甚至对立,使行政诉讼的法庭能成为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和谐对话、交谈交心的平台,减少对抗性因素,增强理解与互信,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争议的案结事了”。“如果一定要我用一句话概括这一审理模式的话,应该说,圆桌审理的本质是诉讼,核心是为民,重点是协调,理念是和谐,载体是圆桌。”广陵区法院院长朱愈明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