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程序中债权分配的处理
作者:吴守祥 发布时间:2011-03-04 浏览次数:1489
在民事执行中,若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仍然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时,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问题。笔者试着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就我国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来谈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一、立法上有关多个民事债权相互分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涉及参与分配法律制度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第8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所规定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主体申请执行时的一般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执行规定》第89条对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规定。
二.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债权的“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最初设立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执行程序当中,参与分配的债权一般不尽相同,这就存在是否有优先及优先等级的问题。对购房价款、建设工程价款、欠缴税款、担保物权债权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具有优先权。在这几种债权同时存在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购房价款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而建设工程价款又优先于抵押权等,故购房价款应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和抵押权债权受偿;关于欠缴税款的问题,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照抵押权设定的时间确定谁优先。
担保物权是用他人的物为自己的债权担保,当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时,对他人的物享有变卖后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核心,如不能实现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就演变成一般债权,其设置担保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的但书,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笔者认为,在债权分配中主要存在以下例外情形:1、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亦即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的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的问题
关于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的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的问题,实务界存有争议。笔者认为,保全措施是诉讼保护性措施而非设定一项优先受偿权,其目的是防止被告、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产和确定执行法院的处置权。若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完全与其他没有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同等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保全的债权人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其对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不符合保全的价值取向,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如一概承认申请保全债权人的优先权,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因此不能或不能全部受偿,这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应当采用有限优先原则,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但在具体分割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根据申请保全的债权人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其对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产的所作出的贡献大小,适当调高该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四、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其他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从而申请参加到已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受偿的强制执行制度。分配异议制度可以帮助执行法院和执行机构全面了解情况,避免判断的片面和错误,也可以起到监督作用,防止出现分配中执行权的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25条的有关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