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法院强化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力度效果好
作者:朱伟 发布时间:2009-04-21 浏览次数:406
本网镇江讯:近年来,扬中法院采取五项措施强化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力度,认真抓好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2007年1月至2009年3月,该院共审结刑事自诉案件33件,调撤案件29件,调撤率达到87.9%,未有一起案件被发回改判,亦未有一起案件引发当事人的来访和上访。
一是审慎立案,从严把关。建立立案庭与刑庭的工作联动机制,在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过程中,由立案庭将自诉案件相关情况通报给刑庭,征求刑庭意见,刑庭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的自诉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同时从严审查证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随即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也防止了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导致裁判与法无据。
二是诉前准备,先行调解。立案后,该院刑庭在送达诉状副本的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行进行相关调解工作,或做调解准备工作。当自诉人立案时,告知自诉人要进行调解,并了解自诉人相关情况,在为被告人送达诉状副本的时候,也告知被告人要进行调解,并了解相关情况。如有可能当即调解,使案件在送达阶段就调解结案。即使未调解成功,也为下一步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依法调解,情理结合。法官在了解案件背景后,全面掌握引起矛盾的根本症结。对案件的判决、调解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引导当事人渴望调解,使有过高要求的自诉人降低诉讼请求,使被告人对自诉人的合理要求易于接受,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怀疑。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寻找突破,促成调解。
四是借力调解,内外结合。有的自诉案件仅靠法官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刑庭法官积极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司法局、居委会以及亲朋好友等多方面的力量协助调解,特别是对有说情人和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充分利用当事人对他们的信任关系,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获得双赢的结果。
五是掌握“火候”,快慢结合。对于矛盾深、对立情绪大的案件,法官们先安抚当事人情绪,有针对性的做调解工作,避免简单急躁的调解而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抓住当事人有可能达成调解合意的时机,及时调解。通过细致并有针对性的调解工作,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使当事人双方由原来的对抗、对立到和解、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