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积极司法助推经济平稳增长
作者:盛茂 发布时间:2009-04-21 浏览次数:344
“凡有利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措施要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大胆地尝试和适用”
“司法如何尽最大努力,去助推经济发展,去保护民生、去维护稳定?”这是连云港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范群重点思考和两级法院共同着力研究的重大课题。为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市中院成立了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分析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市企业在司法视野下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境,研究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规律、帮助企业平稳度过金融危机的司法政策和应对措施,督促各项司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相关协调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市中院领导多次召开会议,两级法院相继出台了近百条服务“三保”的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各类经济纠纷、切实保障民生利益、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其中共同的关键词。
市中院出台的《关于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二十条措施》,其中心指导思想就是: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有效化解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各类案件。凡有利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措施要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大胆地尝试和适用,凡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做法、措施要严禁实施,努力为全市经济的平稳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近期,由于国际市场动荡,矿产口价格大幅下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远泰外贸代理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因铁矿石进出口贸易产生纠纷,远泰起诉后申请了财产保全,浙江公司提出所查封的铁矿石系下游企业生产急需的原材料,如不能利用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巨额损失。办案法官调查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马上召集双方进行协调,以高度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力求做到既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又要解决纠纷。由于工作方法得力,当天即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随即就派员前往浙江督促履行协议,当场解除了保全措施,浙江公司的老板感慨的说,“连云港法院执法方式,确实顾全大局。”
“主动司法,创新形式,建立与党委政府和企业的沟通联系制度,以案结事了为目的,加大调解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创新司法服务经济发展的形式,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推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任务的落实。对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影响经济发展、事关民生、涉及稳定的重大案件,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联动机制,及时向党委报告;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预防、解决相关问题的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法律服务。为增强司法服务经济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组织全市法院积极参与“机关服务企业年”活动,中院领导带队走访了连云港华泰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连云港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了“百名法官进百家重点企业”活动,挑选一批业务骨干,针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教育和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
针对当前群体性劳资纠纷凸显、民间借贷案件骤增、买卖合同主动违约增多等情况,进一步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把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等诉讼的所有环节。引导诉讼双方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前段时期,艾叶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34名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双方对抗非常激烈,一审结案后34起案件全部上诉。中院考虑到企业要正常发展,另一方面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得到保证。决定加大调解力度,法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针对每位职工的特点,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二审有32起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撤回上诉。
“关注个案审理,千方百计帮企业‘化危为机’,给职工上岗的机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今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围绕全市“力保强劲增势、提升跨越后劲”的目标任务,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第一要务,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主动助推经济平稳增长;关注个案审理,千方百计帮企业“化危为机”,给职工上岗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2005年6月,上海泰卓公司及朱某等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连云港泰卓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上海泰卓公司以技术和现金出资250万元。连云港市泰卓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含氟化学品的科研开发和产业化的高附加值科技型企业,其生产设备为国内首套工业化规模装置,产品主要用于航空航天、汽车、医药、化工、环保等领域。属于国家发改委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明确列明的企业,也是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新产品,这样的企业也是本市重点保护的企业。2008年3月初,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公司生产经营面临巨大的压力,股东之间亦产生出矛盾,于是上海泰卓公司及朱某起诉到中院要求解散连云港泰卓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通过现场走访、多方查验,根据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发现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当年尚有6百余万元的净利润,公司不存在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亦不存在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法官敏感的察觉到,该公司的部分股东在困难的经济形势下,不顾全大局而与其他股东产生争议,甚至想解散企业以保护个人利益。如果解散公司,将会对国家含氟化工行业造成巨大损失,将使几百名职工失业,将使本市丧失一家优秀的高科技企业,尤其是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将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况且企业的状况不符合解散公司的法律规定,基于这样考虑市中院果断判决驳回了原告方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越是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着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连云港两级法院以服务“三保”为第一要务,以保障发展为第一职责,通过审判激活生产力,数以千计的金融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企业破产重组等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助力了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