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赣榆法院建立立案前的诉外协调机制,强化诉讼保全制度,同时加强审判和执行部门的衔接配合,有效地缓解了执行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一、建立立案审查诉外协调机制,源头化解执行难

近年来,赣榆法院涉村、涉府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进入执行环节后,大多都成了难以执结的“骨头案”,为缓解执行压力,我院对这类案件在立案审查期间实行诉外协调机制。即凡是到立案庭要求起诉、申请执行涉及到村委会、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案件,一律由法院相关业务庭或分管院长与纠纷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及时进行沟通,每个镇由党委、政府指定一名负责人对到法院立案的纠纷先行协调、调解,尽量通过非诉方式解决。

二、加强财产保全,降低执行风险

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置就是为了降低诉讼风险,充分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赣榆法院变通了原有的诉讼保全运作制度,改由执行局负责诉讼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充分发挥执行部门在人力、物力及实际操作方面的特长,有效防止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发生,缓解了执行压力。20081月至今,赣榆法院共收保全案件346件,采取保全措施后自行协商解决48件,庭审中调解或撤诉的案件为142件,另有83件正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大多数保全案件得以彻底解决,避免了纷争的延续,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降解了执行的压力。

三、审执配合,力促执行

为了避免审执分立带来的一些消极因素,赣榆法院改进对审判人员的审判质效考核机制,将审判人员的案件申请执行前自动履行率做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通过做工作使有执行内容的裁判完全履行兑现、案结事了的,予以适当奖励。审判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也更加注意了裁判文书的表述准确、具体,避免因文字表述不清使得当事人在执行时理解有歧义。在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还注意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为案件的执行奠定基础。对一个纠纷,业务庭和执行局共同参与解决,形成合力,提高了审判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