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频频跳槽竟为行窃
作者:胡中全 谷萍 发布时间:2009-04-03 浏览次数:835
本网盐城讯: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以做酒店服务员为名实施盗窃的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990年10月出生的被告人崔某某系山东省邹城市人,2008年9月至盐城市找工作期间看到许多酒店门口都有招聘服务员的广告牌,想到曾听朋友说过酒店的服务员在服务时可以盗窃客人的钱财,手头缺钱的崔某某没有继续找工作,而是抱着试试的心理走上了这条来钱快的犯罪道路。2008年9月,短短十几天时间里,被告人崔某某先后在盐城市区西湖明珠饭店、森林假日酒店、盐城饭店等地,以到酒店做服务员为名,服务过程中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作案8起,窃得被害人刘某某、还某某、杨某等人手机、现金等物,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782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的盗窃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