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搬运工滑落受伤 召集人无责工厂赔偿
作者:孙海雷 唐玉剑 发布时间:2009-04-03 浏览次数:873
本网盐城讯:临时召集的搬运工工作中受伤。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戴某受被告射阳县某短绒加工厂负责人王某之托雇原告到其工厂打工。
被告射阳县某短绒加工厂辩称,我厂没有雇用原告,他是受雇于戴某,原告没有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工作,本身存在过错,所以原告受伤的损失应由其自己和戴某承担,我厂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治疗期间,我厂已给原告600元。
被告戴某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射阳县某短绒加工厂因工作需要,由被告戴某临时召集原告等人为被告射阳县某短绒加工厂上棉籽,因此形成了雇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因厂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了原告从高空滑落受伤,对原告受伤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射阳县某短绒加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工作中亦未注意自身安全保护,对其损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戴某是召集人,原告要求被告戴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的伤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