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幸福工程的数字记忆
作者:王明新 娄银生 发布时间:2012-03-06 浏览次数:1127
编者按:民生幸福工程是江苏省委确定的全省“十二五”时期重点实施的“八项工程”之一,也是江苏法院司法保障实施“八项工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那么,刚刚过去的2011年,江苏法院有哪些东西留在了百姓的记忆中?
善解人间千千结,融冰化雪暖民心。数据见证成就。2011年,是江苏经济宏观调控年和江苏“两个率先”发展进程中不寻常的一年,也是江苏全省法院民生司法跨越发展的一年。全省各级法院受理各类民生案件500029件,同比上升了9.31%。在全省法院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中,98.42%的被访者对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效果表示满意,其中认为“成效很大”的有51.85%,“成效较大”的有32.91%,满意度得分为86.69分。
骄·点1
以民生幸福为核心
数据1:全年审结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合同案件7308件
解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房地产宏观调控新政,妥善审理好涉及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购房人因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及因限贷政策导致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而无力支付购房款,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妥善化解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法保障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数据2:全年审结民间借贷案件77902件
解读:坚决控制复利及高利贷,对当事人约定的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的,超过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对当事人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出借金额确定本金;综合认定借条等证据材料,加强对证据材料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切实防止当事人以虚假债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数据3:全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7271件
解读:省高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对双倍工资争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等问题予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期限、工资计算标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薪酬权,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数据4:全年审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涉农纠纷案件4592件
解读:全省法院加强对农民依法获取的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维护土地承包人自主经营、收益、流转等合法土地权益,高度重视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审判和执行工作效率。妥善审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劳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特别强化对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在岁末年初、春节等重要时期,灵活运用先予执行等司法救济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数据5:全年审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11192件
解读:全省法院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化解好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正确认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大对事故受害人的赔偿保护力度,明确因无证驾驶、醉酒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除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外,还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数据6:全年审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1408件
解读:认真贯彻执行侵权责任法,依法分配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举证责任,准确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医患纠纷,促进医患纠纷的有效解决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严厉打击医药领域的行政违法和犯罪行为,为人民群众安全就医、放心就医提供了良好环境。
数据7:全年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58481件
解读:严格贯彻执行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加大对消费领域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黑中介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力度。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依法审结“瘦肉精”案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妥善审理好电信、邮政、供水、电、热、气等涉及公众消费的纠纷案件,保证人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加大对金融理财、保险等新热点消费市场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人民群众的消费升级。
数据8:全年审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3083件
解读:全省法院合理界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大小,依法判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依法、理性地行使权利,避免因矛盾扩大影响大多数居民的正常生活。
骄·点2
以便民优先为导向
数据1:全省法院民事审判系统共开展巡回审判138815次,化解纠纷118484件,巡回审判成功率85%
解读:省高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接近案发现场、便利当事人的优势,实现就地受理、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和就地回访接访,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亲民和全方位的司法服务。广泛开展“民事法官进社区”活动,并将其与巡回审判、调解相结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全省各级法院还针对各自工作实际建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患纠纷、老年人权益保护巡回法庭,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实现合法权益。
数据2:全省四家试点法院受理小额速裁案件3153件,审结3025件,调解撤诉率达到98.05%,判决率仅为1.95%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高院的统一安排,江苏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2011年5-12月,宜兴、东台、玄武、丹阳四家试点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对于标的额在50000元以下的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实行一审终审,大大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四家试点法院受理的小额速裁案件3153件中,判决率仅为1.95%。在判决的案件中,仅有1件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且该案在异议审查中当事人撤回异议。
数据3:全省法院执结各类案件210640件,执结标的额达388.86亿元
解读:全省法院不断强化民生案件执行。切实加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有效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开展了“反规避、保民生”执行积案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省高院与工行、农行、建行、交行等八家商业银行江苏分行签订协议,开展点对点集中查询系统。加强对民生案件的统筹执行与执行救助,在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全部查封的情况下,统筹考虑被执行企业是否拖欠工人工资、医疗费、社保费等费用,防止出现企业倒闭后工人讨薪无望的局面。
骄·点3
以群众满意为标准
数据1: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开展各类诉讼服务884368次,其中提供诉讼指导134130次,诉讼费缓、减、免17045件,金额达2866.5万元
解读:全省法院不断强化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站“一体化、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打造“一站式”、“门诊式”诉讼服务机构。健全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开展电话立案、口头立案、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假日立案、上门立案等工作,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完善司法救助机制,依法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特困户、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采取诉讼费缓、减、免措施。
数据2:全省法院民生案件调撤率达71.33%,不断深化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案件142815件,占全部执结案件的67.80%
解读:全省法院在民生案件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大力加强诉讼调解,积极推动诉调对接工作,为纠纷的有效化解提供多元的渠道。此外,执行和解力度不断加大。
数据3: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74.58%,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2.02%
解读:全省各级法院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重点案件,积极推行类案联动化解机制。省高院与省公安厅、省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和构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处理机制的意见》,构建了三方协作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处理机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的意见》,构建了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健全工会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和诉讼“四位一体”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有力提升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和矛盾纠纷化解的质量和效率。
数据4:全省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民事案件250813件,诉前调解成功率达85.05%
解读:省高院制定出台了《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意见》,加强诉前调解的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全省所有人民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全部建立了调解工作室,配备了专职人民调解员。省高院在与11个部门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与省侨联联合下发了《关于侨联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涉侨民商事纠纷的意见》,形成了1+12的诉调对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