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42,江苏省宿迁宿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宿迁市某中等专业学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张佳5000元费用。

张佳是宿迁市某中等专业学校2008年度招收的航空班学生。于20089月初开学,不久学校先后收取张佳8800元的一学年费用,其中包含给学生定制制式服装两套及价值约800元的手机一部。张佳在该校就学期间,发现学校治安状况较差,经常发生学生互相打架事件,学校亦无有效的安保条件和措施,学生安全感差,尤其给张佳等女生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同年924日上午,张佳同学朱某无故被2007级数名学生殴打,后朱某又纠集数人对对方进行殴打,该事件已经公安机关处理。事件发生后,部分学生家长了解情况后到学校理论,又与校方发生吵打,双方矛盾激化,致使数名学生被家长带回家,学生不敢回学校上课。事后学校欲处罚将信息告诉家长的学生。后学生家长与学校就退学事宜进行接洽未果,因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佳接受被告招生,并成为该校2008级学生,双方成立教育合同关系。在原告履行了缴纳学费等费用后,学校应向学生提供适宜学习和生活环境,给学生适宜的安全感亦是学校应提供服务之一。本案中,因被告管理不到位,学生打架现象突出,致使学生缺乏安全感,且在学生发生集体殴斗事件的情况下,未能处理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问题,致使学生及学生家长对在该校继续求学丧失信心,原告现坚持退学,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已经在被告处接受一定时间的教育,并享受相应的服务等,应扣除适当的费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