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谢谢法院为我们企业保驾护航。”这是日前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给南通中级法院执行局送锦旗时说的肺腑之言。
2003年8月至2005年期间,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了被申请人南通开发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南通市某地的土建工程、加固工程,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2008年1月28日,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开发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5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提请南通中院予以财产保全。南通中院立案受理并发出(2008)通中诉保字第05号并发出了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开发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1月31日,南通中院法官到徐州市查封南通开发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徐州市某闹市区16套房产。之后,双方在仲裁委的协调下,达成了协议,南通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了(2008)通裁字第65号裁决书,被申请人应当再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469万元,同年8月20日前给付300万元,余款169万元在同月31日前付清。2008年9月9日,被申请人分文未付。
为了实现债权,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向南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子到了执行局葛锦峰法官手上后,他不久赴徐州找第三人某公司协助执行,第三人某公司起初不愿配合,葛锦峰释法明理,为了让某公司协助执行,葛锦峰与执行局的其他法官、书记员一起先后五赴徐州,耐心说服,终于做通了某公司的思想工作,某公司愿意将出售的房屋款项按标的交给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3月23日全部履行到位。南通建工集团的工人拿到这笔款项激动不已,给南通中院领导写了感谢信并给中院执行局送来锦旗:服务大局、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