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上午,苏州中院121法庭,两起提请假释的案件正在开庭审理。这是全省法院首次将心理评估机制引入假释案件庭审。江苏省第三监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了庭审。

  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申请的分别是服刑人员赵某和吉某,两人都即将年满62周岁,分别因犯贪污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后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被法院裁定减刑。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官的提问除了罪名、刑期、改造学习情况等“常规项目”外,还有一名法官专门针对两名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进行了提问。

  “这些提问是在监狱提请假释时先期所做心理测试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社会适用性角度,对两人之前测试时所表现出来的一些心理弱项,进行进一步的评估。”拥有心理评估师资质的合议庭成员在采访中介绍说。

  随后,社区矫正机构代表发表了对拟假释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认为两名服刑人员所在社区有严格的帮教措施和制度,家人保证做好家庭监管,假释以后对社会危害性不高。检察机关出庭人员发表了法律监督意见,认为两名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当庭作出裁定,依法准予服刑人员赵某和吉某假释,并当场将两名服刑人员交接给他们所属社区矫正机关的工作人员。

  “这是我们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于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准予假释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谈到引入心理评估机制的动因时,苏州中院审监庭庭长李丹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应当根据服刑人员的综合情况对其再犯罪危险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