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当事人之间的合法债务纠纷,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如处理不当,将会影响经济发展,涉及违法犯罪。被告人被告人陆某、王某等十二人因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

因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欠被告人陆某工程款,被告人陆某于200879日下午至该公司索要,并召集了被告人王某、朱某等人,并让其又召集了被告人李某、缪某等三十余人为其索款“架架势”,被告人陆某到该公司办公室后,因公司负责人不在,其即指使被告人沈某、缪某等人勒令该公司工地工人停工,后被告人陆某打坏该公司办公室的玻璃,又指使被告人沈某、缪某等人毁坏该公司办公室的门窗等物品。被告人王某、朱某等人又对该公司职工武某和工程承包人徐某进行殴打。经物价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6364元。案发后,部分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陆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响水法院本着竖立服务大局意识,严厉打击涉企犯罪,对于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处,在法定审限内提前审结,及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受到了企业负责人和员工们的较好称赞,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