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活动中,中招“砍头息”等“套路贷”的情形时有发生,也逐步引起社会重视。而素未谋面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又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套路贷”呢?近日,苏州相城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9年7月,原告王某某持有被告朱某本人签字及捺印的收条、借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归还其借款20000元。被告辩称其从未见过原告,也未向原告借过钱,而是向某借贷公司谢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约定分10期还款,每次还款1280元。截至当前,被告已向该借贷公司还款2期,并提供了相应转账凭证。案件审理中,原告王某某自认:2018年12月13日有中间人向其介绍借款业务,其遂将17500元人民币交给该中间人,该中间人次日将出借人处空白的借条和收条转交给其。故原告提交的上述借条和收条上出借人的姓名均是其事后自己填写,且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拒绝提供该中间人的有关信息。该案中原被告双方从未直接接触,没有直接发生款项交付的行为事实。同时,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及收据上的出借人为其事后自己添加,且拒绝向法院披露中间人具体身份,阻碍了被告可能对中间人享有的抗辩权的行使。故相城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告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不久便自行撤回了上诉。

    该院在“套路贷”风险排查过程中发现,因借款人向中间人出具了借款人处空白的借条或收条而被“套路贷”的现象并不鲜见。借款人面临向中间人还款后又被借条或收条上事后填写的“出借人”催讨借款的风险。本案中借款人朱某尚且能够根据转账凭证对原告提出抗辩,现实中存在更加狡黠的“套路”让人防不胜防,一旦中招便是无法挽回的损失。例如 “出借人”持有能够相互印证的转账凭证、收条借条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而借款人与该“出借人”素不相识,且实际已经向中间人还款的情形。因此,借款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提高警惕,不出具空白借条、收条,不签订空白借款合同,仔细核对转账凭证与出借人身份,防止中招此种“套路贷”;出借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不可贪图非法利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经发现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