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媳妇丧偶 亲子监护成讼
作者:金永南 季琴 发布时间:2009-03-31 浏览次数:972
本网南通讯:四川的外来妹小陈嫁到通州,婚后生育一女小苏,不到4个月,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公公以外来媳妇无能力抚养小孩为由,拒绝小陈将小苏带到四川生活。小陈为维护自己对亲子的监护权利,将公公告上了法庭。近日,通州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小陈对女儿小苏享有监护权。
原告小陈系四川人,与被告刘某之子小刘结婚后,于2007年8月生育一女小苏。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本案中,小刘因故去世后,原告小陈是未成年女儿小苏的法定监护人。被告刘某虽在小苏出生后,各方面都给予其较多的关心和照料,但也不能就此取得了小苏的监护权。原告小陈作为小苏的母亲,在小苏的父亲死亡后,要求对其未成年的女儿小苏行使监护权,依法应予支持。经法院调解,终因双方各执已见,未能达成协议。遂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小苏交由原告小陈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