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四川的外来妹小陈嫁到通州,婚后生育一女小苏,不到4个月,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公公以外来媳妇无能力抚养小孩为由,拒绝小陈将小苏带到四川生活。小陈为维护自己对亲子的监护权利,将公公告上了法庭。近日,通州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小陈对女儿小苏享有监护权。317,小陈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公公将小苏交由小陈抚养。

原告小陈系四川人,与被告刘某之子小刘结婚后,于20078月生育一女小苏。20071210,小刘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客车相撞导致死亡。20089月,原告小陈因家庭矛盾回到四川老家,两岁的小苏一直随爷爷刘某一起生活。现原告小陈想把女儿小苏带到四川生活,被告刘某却不同意,认为小陈自20089月独自一人回四川老家,在此期间由被告细心照料小苏,小苏的生活开支及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支付,被告尽了一个做爷爷的责任,给予了很多关爱。而原告是四川人,小苏是在南通出生,就生活环境而言,南通的环境更适宜小苏的生活成长。同时,原告脾气暴燥,且经济收入不高,无能力抚养小孩,因此,小苏的监护权应该归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本案中,小刘因故去世后,原告小陈是未成年女儿小苏的法定监护人。被告刘某虽在小苏出生后,各方面都给予其较多的关心和照料,但也不能就此取得了小苏的监护权。原告小陈作为小苏的母亲,在小苏的父亲死亡后,要求对其未成年的女儿小苏行使监护权,依法应予支持。经法院调解,终因双方各执已见,未能达成协议。遂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小苏交由原告小陈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