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他人抢劫 共犯责任难逃
作者:陈凯 发布时间:2011-03-03 浏览次数:357
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建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2009年12月初某傍晚,黄某明知施某等人将实施抢劫,仍驾车装载施兵、彭佳卫、杨小雷(均已判刑)至启东市新安镇天寓楼超市,由其驾车在外接应,施兵等人进店内抢得老虎机一台及老虎机内人民币55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忠明知他人实施抢劫而予以帮助,系抢劫犯罪中的共犯,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建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2009年12月初某傍晚,黄某明知施某等人将实施抢劫,仍驾车装载施兵、彭佳卫、杨小雷(均已判刑)至启东市新安镇天寓楼超市,由其驾车在外接应,施兵等人进店内抢得老虎机一台及老虎机内人民币55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忠明知他人实施抢劫而予以帮助,系抢劫犯罪中的共犯,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