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建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200912月初某傍晚,黄某明知施某等人将实施抢劫,仍驾车装载施兵、彭佳卫、杨小雷(均已判刑)至启东市新安镇天寓楼超市,由其驾车在外接应,施兵等人进店内抢得老虎机一台及老虎机内人民币550余元。 2010年1月15晚上,黄某明知施兵、彭佳卫、龚凯凯、季卫兵(均已判刑)将实施抢劫,仍驾车装载施兵等四人至汇龙镇汇东小区车库,并停在外面接应,施兵等人进车库内抢得老虎机一台及老虎机内人民币7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忠明知他人实施抢劫而予以帮助,系抢劫犯罪中的共犯,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