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起纷争,被劝开后不依不饶,结果反被砍成重伤。近日,太仓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125晚,被告人孙某在太仓市陆渡镇某歌舞厅喝酒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发生争执,双方被人劝开后,被告人孙某走至该歌舞厅停车场上车准备离开,被害人朱某持汽车摇把对被告人孙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孙某在车上随手拿起1把菜刀将被害人朱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的损伤程度己构成人体重伤。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对此,采纳辩护人相应意见,对被告人孙某予以减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