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日前,泗洪法院审理一起一女子因不满公婆阻止走亲戚而放火泄愤的刑事案件。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刘某某系泗洪县陈圩乡张秦村村民。2008918日上午10许,被告人刘某某想带着儿子去走亲戚,其公婆知道后,便以家中农活较忙为由,阻止被告人刘某某前往,此举引起了刘某某十分不满。后被告人刘某某为泄愤,即用打火机将自己居住卧室的沙发点燃并任其燃烧。该火燃烧后,造成其家中部分家电、家具等物被烧毁,并对邻居王某、陈某某家的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后由于周边邻居及时扑救,才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泄私愤,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