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家四人站在被告人席上。325,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郑龙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郑新凤、郑龙飞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郑新坤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89192055分许,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社硎乡个体户郑龙武无证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内乘坐郑新坤,沿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庆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通行,与沿红旗路由西向东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陈某相撞,致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郑龙武弃车逃逸。当晚23时许,郑龙飞在接到郑新凤的电话后从连云港赶到射阳县城后,在明知是郑龙武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为帮助郑龙武逃避法律处罚,在郑新凤的指使下,自己主动顶替郑龙武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陈述。郑新坤明知是郑龙武驾车肇事的情况下,仍然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证实驾车肇事人为郑龙飞,后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发现而案发。

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郑龙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郑龙武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龙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新凤、郑龙飞明知被告人郑龙武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郑新坤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郑龙武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被告人郑新凤、郑龙飞、郑新坤认罪态度较好,亦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