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如皋法院成功协调一起延续了二十多年的借款纠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在向如皋法院申请撤诉后,于323专门发来感谢信对如皋法院及该案承办法官马剑梅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示由衷的感谢。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诉称:1987819,被告工贸合营如皋兔毛纺厂向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借款40万元。截止2000331,被告仍结欠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91万元。2000420,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将该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邮寄了相关债权转让通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20081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65万元。

通过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本院发现,被告单位早在200310月即因逾期仍不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至今未被注销登记。据查,被告单位未成立清算组织亦未进行清算。经调阅工商档案资料发现,被告由江苏省畜产分公司、南通市土畜产支公司、如皋县外贸公司、如皋县肠衣厂、如城人发厂等七家单位拨款(出资)。因历史久远和情况复杂,查找这些单位具有很大的难度。即使追加共同被告,原告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及资金,最终也不一定能真正实现债权。经过与原告的沟通,承办法官提议通过当初的关系人出面协商解决,并找到被告单位原先的一位厂长,再请其出面磋商、协调。经过近三个月的数轮谈判,这起长达二十多年未能解决的纠纷,最终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如城镇人民政府达成重组协议实现和解解决。原告于320撤回对工贸合营如皋兔毛纺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