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要履行 法官耐心解纠纷
作者:王评 娄正前 发布时间:2009-03-27 浏览次数:892
本网镇江讯:为了让改嫁的母亲能好好生活,已经成年的儿子应孝天(被告)于1994年与继父唐仁福(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唐仁福到60岁时,由应孝天给零用钱和粮草,如果唐仁福身体有变,生活开支等不能自理,应孝天则提前承担继父的生活开支。具体零花钱是每月20元,粮草各600斤,并承担生活护理,如生活水平提高可酌情增加;继父天年后的一切费用由应孝天全部承担;继父的遗产也全部由应孝天继承。
去年9月12日,还不到60岁的继父唐仁福以身体有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承担每月赡养费80元,每年给付粮草各600斤。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符合遗赠赡养协议的性质,应当合法有效。原告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身体多病,经济无来源,生活困难等实际现状,符合协议中所约定的情形,故被告应孝天应按约提前承担对原告的扶养义务。宣判后,应孝天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协议的前提是继父和母亲有婚姻关系,现在双方已经分居多年,且继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条件。
中院民一庭法官接手案件后,走访双方家庭,深入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形成的原因,耐心细致做说服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新的协议:解除双方于1994年签订的协议书,应孝天一次性给付唐仁福人民币8000元整。
法官说法:
赡养纠纷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农村。本案最特殊的地方在于当事人之间不并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因为母亲改嫁时儿子已经成年且独立生活,但因为有协议而形成了法律上的赡养关系。1994年应孝天与唐仁福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是想继父对母亲好一些,在生活中能照顾母亲。但事过境迁,一方面母亲与丈夫分居后随同自己生活,他觉得继父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另一方面因为应孝天自身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生活负担加重,导致不愿履行赡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与抚养人签定遗赠赡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可以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赡养协议本身就不是在血缘亲情的关系上建立起来的,所以它更需要双方真诚对待、诚实守信。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道德情感上,诚信乃立命之本。所以,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满足了唐仁福的赡养要求,也避免了今后双方矛盾再次发生,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司法追求。(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