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着力确保“五个严禁”规定取得实效
作者:孔令宏 发布时间:2009-03-27 浏览次数:488
建立党组定期听取汇报制度。全市各法院院党组每月一次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五个严禁”执行情况的汇报,分析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难题。
建立法官与律师交往登记制度。全市法院所以在编干警凡是与律师(法律工作者)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以及与律师之间存在交往的情况,一律要主动报告,在所在法院监察室登记备案,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进一步严格案件审理。全市法院干警特别是院、庭两级领导,不得超越职责权限,以带有倾向性的观点、意见或者暗示等方式过问本院或者其他法院受理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情况;所有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包括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书记员,审判长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负责人,审判委员会委员等,不得违反规定介绍、透露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为此,市中院监察室专门制作了《过问案件登记台帐》,要求各法院业务部门必须对过问案件情况逐件逐人如实登记。
完善对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的专门监督制度。各法院必须严格执行省法院有关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的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鉴定、拍卖机构分类随机备选名录,严格执行确定鉴定、拍卖机构程序,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
加大检查查处力度。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反映和举报,全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安排逐人逐件登记。对违纪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实名信访举报的,有具体或明确线索的举报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必须立即调查核实。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形式的奖励。对于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