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党和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在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积极履行职能,在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突出特色、突破难点、强化机制、改善管理、服务人民、整体推进上下功夫,力求使社会管理创新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社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现代社会管理不仅仅是指政府对政治、经济的管理,还包括非政府公共组织对各类社会公共事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所实施的管理活动,是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社会管理知识、社会管理技术、社会管理方法和社会管理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体现了社会管理理念、社会管理方式、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其目的是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

 

法院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在现代国家,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发凸显,用司法决策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制定社会政策。

 

1、法院应以审判活动为核心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大力开展审判工作,能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从诉讼法的角度看,法院的职能一般分为三种:一是审理刑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二是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三是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合法权益。这三种职能是法院的主要职能,通过惩治刑事罪犯,打击和抑制犯罪分子及其犯罪活动,对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通过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调节和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并防止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政治矛盾。综上可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击犯罪,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任务和核心内容所在。

 

2、法院应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重点引领社会管理创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社会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它有利于满足社会多元化纠纷主体对纠纷解决路径的多元化需求,有利于社会提高自我管理和调节的能力,从而实现节约社会资源(特别是诉讼资源)、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而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应该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是一致,都是为了追求一种更符合大众需求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管理模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必然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追求。

 

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单单依靠强化审判职能还是不够的,应致力于"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与发展,努力将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大量事实证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缓解审判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着不可忽缺的作用,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推崇。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一直居于核心地位,既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参与者,更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康、高效运行的监督者和保障者,因此,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领者的法院,必然也能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引领者。

 

3、法院应以突出态势分析效能为手段推动社会管理管理创新。

 

当前,影响和制约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社会管理面临的潜在压力和风险不断加大。人民法院每一宗案件的审理、每一件纠纷的调处、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是社会矛盾纠纷不同程度的折射。因此,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法院应从社会管理的角度重视对涉及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审判执行案件信息的及时汇总、分析、研判,能动地把握社会矛盾的根本,强化司法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和针对性,为政府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提供有效参考。同时,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为推手,形成信息互动机制,促成信息链的有效形成,全面、有效、及时地掌控信息资料,从而为经济社会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审判态势分析评估常态化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应用

 

(一)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定义及作用

 

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是通过审判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提炼,从而得出有关审判活动的现象、本质、关系、发展趋势。一方面,审判态势分析能够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法院工作的现状,能展现法院的价值导向从而引导法官成为其内在的自觉行为。同时,审判态势分析也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某些违规、违法行为起到监督作用,并通过建立长效机制的形式进一步强化法院内部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如针对四项案件未结案数居高不下的情况,扬中法院审判管理过程中积极开展审判运行态势的专项分析,发现问题的症结,并通过多层次的研究分析探讨,相继出台了《程序转换和扣除、延长审限管理规定(试行)》和《审执案件督办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对案件审限加以调控,经过大半年的运行,这两项制度已经逐渐发挥作用,截至今年六月底,该院四项案件未结案数从去年的数百件下降到现在的21件,实现了审判态势分析成果的有效转化。另一方面,审判态势分析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当前社会的法治状况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方面的情况,如果能打破创新资源部门、行业分割的现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共性问题协作研究分析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以为社会管理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促进社会新型管理秩序的形成。可以看到,审判态势分析的成果正在某些社会管理领域发挥一定的作用,如法院的司法建议,它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通过发现问题,并进行分析研究后,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建议他们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的方法。这对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强化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审判态势专项分析成果的转化,但这些成果的转化具有单向性、被动性、滞后性和不连续性,不具有互动性、预见性、前瞻性和连续性,无法站在全局的高度以体制的形式去发挥效能。

 

目前来讲,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在江苏法院系统已经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但是他们也仅停留在如何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这一内部管理层面,而没有前瞻性地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放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层面,形成一种信息互动体制,让法院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上更大程度地发挥作用。

 

(二)态势分析评估常态化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应用

 

从社会管理角度看,情报信息、信息沟通与信息研究分析是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的生命线。主动回应大局需求,及时开展审判运行态势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信息服务,是能动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体现。

 

1、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各方积极参与的信息联席研讨机制,形成社会管理的合力。

 

就社会管理主体而言,虽然经历着一元向多元化的转变,但政府机构在社会管理方面的突出位置是毋庸置疑的,它仍是社会生活的全面组织者、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以及社会稳定的强力维护者。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问题上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作用,努力调动各方积极性,是社会管理创新能否深入推进的关键所在。而在信息管理方面,强化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打破信息流动的障碍和隔断,是提高政府管理、决策和服务能力,提高社会管理效能的的必然要求。由此可知,建立信息联席研讨机制,促进各类信息的收集、整合、分析,并加强信息研讨成果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社会管理效能,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需求。

 

建议在政府内部设立信息联席研讨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联席研讨会制度及季度、年度工作计划的起草,负责制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负责每次信息联席研讨会的准备、组织、记录,负责信息联席研讨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信息联席研讨会按照活动计划以定期召开为原则,以临时召集为例外,临时召集主要针对突发性、重大性事件的信息汇总、对策研究。信息联系研讨机制应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明确奖惩机制,切实让该机制发挥效能,使信息联席研讨会成为资源共享、工作交流、职能互补的平台,集思广益,促进各成员单位社会管理手段和措施的不断完善和健全。

 

2、法院依托审判态势分析工作在信息联席研讨机制中的职能作用。

 

当前,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矛盾冲突多发并集中于法院,法院掌握了大量的有关社会经济、稳定、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这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造了信息基础。目前,法院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推动者,依托对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常态化的管理,结合信息联席研讨机制,进行分析调研,找出症结,预测趋势,提出建议,完善机制,更好地发挥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动作用。

 

1)依托日常态势分析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审判数据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有的是缓慢的、有序的,有的是突兀的、异常的,而这些突兀的、异常的审判数据变化也是对辖区社会经济形势变化的突出反映,可能是某一方面,也可能是全局性,我们就应对这些异常变动的审判信息引起重视,及时开展审判运行态势分析,针对法院审判活动中显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并通过信息联席研讨会向有关部门及时传达情况、提供对策参谋。

 

2)重视对突出问题、热点问题的分析研判。要注意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的分析研判,认真做好对不稳定因素的摸查排底,深入细致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引入风险评估机制,通过信息联席研讨会与相关部门一起,对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事先研判,准备在前,应对有方。

 

3)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前瞻性思考。对审判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台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切实地为社会管理工作服务,形成常态分析调研机制,加强调查分析,前瞻性地进行对策研究,为社会管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促进社会新型管理秩序的形成。

 

四、做好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的几点思考

 

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性的基础性工作,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重要依据、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审判态势分析工作,提高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针对性、有效性、主动性,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1、领导重视,是做好态势分析工作的必然要求。

 

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在法院工作全局中虽不处于显要地位,但它是反映法官办案公正与否和审判质效高低的重要形式,是法院系统评估审判质效的重要依据,是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参考, 对审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某些法院领导对该项工作的不重视或者忽视,一方面,导致态势分析人员配备不到位,难以适应态势分析工作对各项理论和实践知识的要求;另一方面,导致态势分析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得不到足够的认可,从而使他们逐渐形成自暴自弃、敷衍了事的工作状态。因此,法院内部应从一把手开始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的价值,形成院长亲自抓、分管业务院长主管、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各业务庭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和辖区社会矛盾的特点,重视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为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出谋划策。

 

笔者认为,法院领导应在组织人事安排上,尽量配备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并保持法院司法统计人员和态势分析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应把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工作,有尺度地加大该工作在考评指标中的比重,并通过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提升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的质量。

 

2、数据真实,是做好态势分析工作的重要保障。

 

实事求是是做好态势分析工作的的灵魂,只有真正做到实事求是,才能正确发挥审判态势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考这一功能。但因为对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以及受限于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审判执行管理系统操作水平的不足及监督管理的乏力,案件信息录入差错漏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使质效评估数据失真。

 

建议进一步强化对数据录入准确性、及时性的认识,并从审判管理的角度采取措施防控数据录入的失真。如扬中法院出台的《程序转换和扣除、延长审限管理规定(试行)》,对转换程序、延长和扣除审限的案件录入实行信息录入权限控制,并创新审限听证制度即由审管办、监察室、人民陪审员三方组成听证组,他们根据书面审查和听证会上承办法官的陈述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审限变更。这一制度严格了审限审批权,改变办案人员或者信息录入人员自申自批的自由性,有效保证了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强调政治性,是做好态势分析工作的内在需求。

 

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不仅要求工作人员全面系统地掌握司法审判工作的相关规律和司法统计专业知识,更要能站在政治的高度,从审判数据信息的发展变化中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找出规律,分析成因,提出建议,从而使态势分析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司法确实不等于政治,但也不可能脱离政治,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政治;完全独立于政治的司法本身就是一种没有现实根基的政治主张,不仅在中国如此,在世界各国也都如此。为保持司法有效满足中国这个特定社会的需求,不仅需要法官和法学家从司法知识和技术的角度考察司法的案件,也需要不时跳出司法个案、程序和法学理论,从政治、社会和经济等多个角度来考察司法总体态势和社会对司法的要求。如果没有这种超越法律的视角,司法就根本不可能有效履行司法的职责。态势分析是帮助领导决策、谋划法院发展的重要推手,因此强调政治性是司法工作的需要。为了保证司法更有效地满足其参与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政治职能,发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作用,也对态势分析工作者的政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注释】

①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10

②苏力:《关于能动司法》,《法律适用》第2010-23期,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