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日前,宜兴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专门偷盗小汽车内财物的案件,现年28岁来自江苏省灌南县的卢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

被告人卢某于20075月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卢某不思悔改,伙同他人做起了窃贼的勾当。

2007831晚上,卢某伙同朱某(已判刑)等人开车至张家港市杨舍镇电世界大酒店门前,用自制的撬锁工具,打开了一辆轿车车门,窃得车内人民币6万元。

卢某等人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至20088月,在一年时间内,伙同他人从苏州开车至江苏省宜兴市、江阴市以及浙江省长兴县、慈溪市等地,目标专门锁定小轿车,又实施了41起盗窃行为。其中在2007921的晚上,卢某等人开车在宜兴市已盗窃了3辆汽车,仍不满足,又开车至一娱乐场所,在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驾车将拦截抓捕的一名群众撞成轻伤,并仓惶逃离现场。

卢某等人均把下手时间选择在晚餐时间或午夜,而地点往往是一些饭店、宾馆的停车场和一些相对比较冷清的马路边。现金、数码类产品及高级烟酒是他们盗窃的主要目标,每次作案基本上都能“收获”上万元的财物,最多的一次在车内窃得现金近10万元。42次作案,他们所窃得的财物超过50万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并依法撤销原刑事判决中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遂合并执行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条件越来越好,汽车作为代步工具也越来越普及。在轻松驾驶的同时,车主们要加强防范意识,不能为了省事、方便,把巨额的现金以及一些贵重物品随手放在汽车里;同时,消费、娱乐场所也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不让窃贼们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