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日前,镇江京口法院审结一起特大抢劫犯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盛情难却,在帮助昔日牢友寻找弄钱对象无果的情况下,竟将自己的妻侄女出卖,自己虽然没有参与抢劫,也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而直接参与抢劫的陈某、饶某,均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现年39岁的陈某系四川省峨眉山市人,200010月,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投南京龙潭监狱服刑。现年30岁的饶某系四川省彭山县人,2000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2000元,投在龙潭监狱,与陈某为同一大队,因老乡关系两人成了亲密牢友。而现年21岁的周某系江苏省沐阳县人,2005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投龙潭监狱,同样与陈某为同一大队。周某因年轻小,在监狱中得到陈某的诸多关照,两人的关系很好。出狱前,周某认陈某为干爸,牢友变成了父子关系。

20088月,被告人陈某、饶某来镇江找到被告人周某后,预谋找“小姐”弄钱。被告人周某在物色有钱“小姐”未果的情况下,因盛情难却,便自称自己的妻侄女张某被他人包养,是很有钱的“小姐”,向被告人陈某、饶某提供了被害人张某的信息,并带两人指认了张某的住处。后被告人陈某、饶某购买了水果刀、胶带。同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饶某携带水果刀、胶带和灭蚊喷雾剂至张某住处,采用捆绑、封嘴等方式,劫得张某人民币1200元、黄金手链1根、黄金戒指1枚及银行卡。后被告人陈某、饶某逼迫被害人张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从卡上取出现金12500元。

被告周某没有参与抢劫,为什么构成抢劫罪呢?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说:三被告人预谋找“小姐”弄钱时,被告人周某即与被告人陈某、饶某有共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饶某会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了犯罪对象并指认了被害人的住处,虽然其没有到现场具体实施抢劫行为,但其行为与陈某、饶某的行为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符合共同抢劫犯罪构成要件,故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