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同学游泳出意外担责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9-03-26 浏览次数:829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是未成年人,不能在其身上赋予过多的社会责任,但付某毕竟比万某和李某年长2岁,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应该稍强,并主动邀万某和李某到河里游泳,其在明知李某不会游泳情况下,却没有尽到注意和保护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某不会游泳还擅自下水,导致溺水身亡,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其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万某对李某溺水身亡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李某的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对李某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