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告员工背后有啥猫腻? 企业“躲猫猫”人为增加员工维权难度
作者: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9-03-25 浏览次数:939
本网苏州讯:小王在公司上班时右手食指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他离职后向公司索要劳动仲裁委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不过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却恶人先告状将他告到了法院。
小王于2007年2月到公司工作,同年
而小王则认为,他是在工作中受伤,已经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九级伤残,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要求公司赔偿其伙食补贴、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应该按照仲裁裁决来执行。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王在原告公司工作中受伤,已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当支付小王一次性工伤待遇。对于原告提出的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小王住院伙食补贴198元、交通费193元、鉴定费280元,同时应支付小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6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3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65元,应再支付84230元。
令小王不能理解的是既然劳动部门已经认定他为工伤,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是理所当然的事。公司聘请的律师肯定比他这个法律门外汉更懂得法律,可是为什么公司还偏偏要将他告上法庭呢?原本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解决的赔偿问题,公司为什么就要不厌其烦的去打这场官司呢?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企业员工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会拿起法律武器。在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实施以后,员工维护权益的成本更低,维权周期也大大缩短。但是有部分企业也同样钻了这个空子,相对较低的诉讼成本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往往使得这些企业想法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阻挠员工的维权行为。他们明明知道这些赔偿费用是必须支付,但仍旧将员工告上法庭,目的就是为了拖延时间,有的对一审结果不满意还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不仅迫使员工必须花费更多的精力去打官司,同时也导致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入法院,极大的占用和浪费司法资源,使得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的企业就是想利用这种手段迫使员工与公司妥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可以少支付赔偿费用的目的。特别是象小王这样的外地打工者,收入本来就比较微薄,而务工在外吃、穿、住、用、行都需要花钱,根本不可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所以采用这种变相“捉迷藏”的方式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虎丘区法院的法官介绍说:“如今的劳动争议案件,员工告企业的挺多,但是此类企业告员工的案件更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