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室“搬进”法院
作者:王蒙 丽娟 发布时间:2009-03-25 浏览次数:379
本网镇江讯:“真没想到才来法院起诉,一小时不到就拿到钱了,谢谢!谢谢!谢谢人民调解员,谢谢法官!”,原告郎某拿着赔偿款不停重复这句话,这是发生在镇江润州法院“人民调解室”的一幕,特殊之处在于该案主持调解工作的不是法官而是人民调解员。据该院民一庭刘惠龙庭长介绍,把人民调解室“搬进”法院,目的就是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高效、便捷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2009年1月,被告单位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将原告郎某撞伤,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郎某不负事故责任。为索要赔偿,郎某将肇事者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5000元。让郎某惊奇的是立案法官并没有告知开庭时间,而是询问是否愿意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坐在窗明几净的人民调解室里,在润州区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员徐秋森的主持下,仅用二十分钟郎某便与肇事者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官则按简便程序迅速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郎某一手拿着调解书,一手拿着被告当即给付的赔偿款,直呼“人民调解室搬进了法院,老百姓解决矛盾又有了新途径。”
街头、巷尾、田间、炕头…… “东方一枝花”总是出现在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然而,人民调解室“搬进”法院,这对许多普通老百姓都是“头一遭”。润州法院与润州区司法局共同设立的“人民调解室”筹备历时半年,由润州法院提供场地,司法局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驻点办公,对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小标的额合同纠纷、民间债务纠纷及争议不大的其他纠纷进行调解,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整合社会调解资源,节约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
此外,为防止人民调解的案件无有效约束力,出现重复诉讼的情况,润州法院将以法院的名义给予法律效力的确认。具体做法是,经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并且经过当事人要求确认其法律效力的,由法院审查立案后,制作民事调解书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给予确认。
对于司法确认的当事人,润州法院将会提供便利条件,比如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起诉状,直接到法院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当事人提交材料有困难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调查函,向相关部门调取证据等。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室还会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和群众的意见,并就履行情况做好回访记录。向前迈一步,可以进入法院诉讼;退后一步,可以化愤怒为理解握手言和。刘庭长告诉记者,“如果我是当事人,我肯定也首选人民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