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转让未经批改,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
作者:澄研 唐宇英 发布时间:2009-03-20 浏览次数:948
本网无锡讯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保险标的转让后未进行批改手续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依法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共计46030元。
26岁的王某是安徽人,在江阴市利港镇打工, 2007年10月,他从本地人李某处购得运输型拖拉机一台,李某为该拖拉机投保了责任限额为6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一年。王某在购买该车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不料,2007年12月,王某驾驶该拖拉机在利港镇某地段与受害人栾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相撞,造成栾某跌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因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未作责任认定。事发后,栾某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59200元,由王某赔偿59397.3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030元。后王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责任限额为5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公司以其未进行保险单改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王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000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保险法》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并未就未通知保险人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而《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机动车转让需办理批改手续,其目的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在于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经过合议庭法官释法明理,本案最终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达成了前述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