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在全省首次将心理评估机制引入假释案件
作者:宋华俊 孙一鸣 发布时间:2012-03-05 浏览次数:343
2012年3月2日上午,苏州中院121法庭,两起提请假释的案件正在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全省法院首次将心理评估机制引入假释案件庭审。江苏省第三监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了庭审。
笔者了解到,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申请的分别是服刑人员赵某和吉某,两人都即将年满62周岁,分别因犯贪污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后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被法院裁定减刑。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执行机关代表首先宣读了提请两名服刑人员的假释建议书,并将两名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心理评估结论等相关材料提交法庭。
合议庭成员分别对两名服刑人员提问和调查。笔者发现,法官的提问除了罪名、刑期、改造学习情况等“常规项目”外,还有一名法官专门针对两名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进行了提问:
“服刑期间,子女是否经常来会见?”“经常来,每个月都来。”
“对未来的生活态度,你感觉你会怎么样?”“我要乐观地对待未来的生活。”
“如果你与人交往中遇到困难、他人不理解你时,怎么办?”“我是一个性格比较内向的人,以前在社会上当老师就是如此。等回归社会,我会尽可能学着与他人交往,学习别人的优点,改正自己的不足。”
“如果遇到别人侮辱你、伤你自尊或者说做了让你非常气愤的事情时,尤其是当他人在背后对你指指点点的时候,你怎么处理?”“作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戴着有色眼镜看我们,但我会用平常心看待这些人和做的事。”
……
“这些提问是在监狱提请假释时先期所做心理测试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社会适用性角度,对两人之前测试时所表现出来的一些心理弱项,进行进一步的评估。”拥有心理评估师资质的合议庭成员在采访中介绍说。
最后,社区矫正机构代表发表了对拟假释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认为两名服刑人员所在社区有严格的帮教措施和制度,家人保证做好家庭监管,假释以后对社会危害性不高。检察机关出庭人员发表了法律监督意见,认为两名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这是我们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于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准予假释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谈到引入心理评估机制的动因时,苏州中院审监庭庭长李丹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应当根据服刑人员的综合情况对其再犯罪危险性进行审查。
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当庭作出裁定,依法准予服刑人员赵某和吉某假释,并当场将两名服刑人员交接给他们所属社区矫正机关的工作人员。
采访中,苏州市人大代表邹杏明认为,“法院在庭审中引入心理评估机制,可以更有效地评估拟假释人员的社会危险性,更准确地适用假释。”
据了解,根据司法机关各相关部门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以及两名服刑人员的当庭回答,合议庭还分别出具了“心理评估报告”和心理矫正建议函,前者作为合议庭是否准予假释的重要参考,后者将移送社区矫正机构,有效进行工作衔接。
对此,首次应邀参与庭审的司法局人员小陈认为,参与庭审可以更好地与人民法院进行无缝对接,更好地了解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以及当前的状态,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当庭宣布裁定后,法官还专门就回归社会后的一些注意事项叮嘱赵某和吉某,并祝愿两人的人生从此掀开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