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  日前,金湖县人民法院对抢劫古董的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均并处罚金5000元。

20087月初,被告人董某与郑某(在逃)合谋以购买古董为借口抢劫他人古董。后由郑某联系了被告人刘某等人。200877下午,被告人董某与刘某等人将李某等人约至金湖县某宾馆房间内,采用暴力手段抢走李某等人用来交易的玉器和铜镜等物。经鉴定为假古董,价值4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董某系投案自首,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