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出台财产保全新规定保发展
作者:高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3-20 浏览次数:477
本网南京讯 近日,高淳法院从遵循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原则出发,经充分调研后,出台《财产保全若干规定》。要求在规范保全环节的同时,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着力推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是把好关口。要求采取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措施的,一律向分管院长汇报,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是明确原则。对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设备、正在营运的车辆等财产进行保全的,原则上予以运态查封。
三是保障重点。规定知名企业、信誉度高的企业申请保全的对象不影响被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经院长审批后可提供信用担保,而不用提供财产担保等;此外,金融机构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可免提供财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