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审结委托理财纠纷 向证券股份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作者:朱建伟 蔡利娜 发布时间:2009-03-19 浏览次数:372
股民代理人在接受记者的采访
股民代理人在庭上展示“银证通资金往来明细”和“交易明细”等证据
民二庭审结股民委托他人代为炒股致使资产亏损纠纷一案
无锡电视台记者在采访主审法官
本网无锡讯 陈某委托周某代为炒股,周某在股市低迷时期非理性地提高交易频率,不计成本地为陈某进行了大量的股票交易,致使资产亏损造成纠纷,陈某遂将周某告上法庭,经一审判决周某败诉,周某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
无锡中院民二庭在审理此案时,发现上诉人周某原工作单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楼门营业部存在规避法律,异地开展经营活动;管理不善,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监管不严,对客户利益未尽职尽责等现象。在本案中虽然未追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民二庭在审理中了解到,上述情况在证券公司的业务拓展中具有一定代表性,为防止此类风险和纠纷的发生,使证券公司能对客户和业务人员的行为加强监管,同时确保证券经纪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中院领导听取了民二庭的汇报后,认为此案件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股民利益具有现实意义,该案审结后,决定由民二庭及时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主要内容是:切实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以确保在扩大业务规模,提升营运能力,获取经营利润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加强企业内部监管工作,完善内控机制,对于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从业务、资金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并在近期开展一次自查活动,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完善对业绩的考核和评价机制,结合业绩背后可能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加强对客户以及股票帐户、资金帐户的管理,对于存在大笔资金频繁进出的资金帐户,同一股票帐户短时间内大量股票买卖的情况,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提醒。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对民二庭的建议表示接受,并表示将认真落实司法建议,将整改措施函告法院。与此同时,中院联系了当地电视台,将此案例宣传,以教育股民树立风险意识,委托他人代为炒股更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