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  桥栏年久缺失,村民不慎跌落,溺水而死。死者家属怒告政府管理不善,赔偿损失。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政府没有及时维护桥缺失的栏杆,应当担责。

200882321时左右,王某骑自行车从??山村路过镇江新区某村大路排涝涵桥时,不慎摔倒,自行车倒向大路排涝涵桥北端西面栏杆方向,王某从缺失的栏杆处跌入大路排涝涵桥的水中,溺水身亡。位于镇江新区某村的大路排涝涵桥属于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桥梁,该桥建成于1960年,北端西面栏杆因年久失修,于六、七年前缺失约2,根据相关规定,该桥应由当地镇政府负责管理。

法庭审理后认为:王某自幼在某村生活,对??山村至大路村的道路状况理应比较熟悉。其骑自行车于夜间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却没有安全谨慎骑车,对其自身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某镇政府没有及时维护大路排涝涵桥缺失的栏杆,与王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关系,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