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线 两男子被判刑
作者:陈 香 易 晖 发布时间:2009-03-19 浏览次数:887
本网苏州讯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潘某、叶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和三年三个月。被破坏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两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
2008年8月28日凌晨,两位公安民警在言子墓附近巡逻时,发现两名拎着蛇皮袋鬼鬼祟祟的男子,便准备上前询问。两男子看见警察,转身就跑。特有的敏锐洞察力使得两位警察意识到,这两个人肯定有问题,他们追上去,三下两下就将两男子摁倒在地。打开蛇皮袋一看,警察大吃一惊,原来,蛇皮袋里好几根电缆,还有大力钳、钢丝钳、螺丝刀等,直觉告诉他们,这两人很可能是盗窃电缆的嫌疑人,随后将两人带回了公安局。
公安机关经过审讯后得知,犯罪嫌疑人潘某、叶某都是安徽人,在常熟打工。2008的一天晚上,两人经过言子墓附近,发现夜晚的言子非常幽静,路灯下几乎没有人走过,两人遂打起了电缆线的主意。经过事先踩点和预谋,
案发后被害单位有关人员称,当他们发现王石谷纪念馆后的景观灯电缆被盗时,被割断的电缆线外露地面,电缆通电的话,一旦有人触碰,很可能就会发生触电情况。还有一种情况,电缆被割断后短路的话,很有可能会引起山火。
2009年2月,常熟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叶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曾因故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因被告人潘某、叶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有关单位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2009年2月1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叶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潘某、叶某赔偿常熟市路灯养护所人民币6925.98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